上海建筑合同纠纷律师

-张健

15121134013

张健-上海建筑合同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张健律师
  • 所属律所:

    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101202010272122

  • 联系电话:

    15121134013

  • 联系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800号兆丰环球大厦8楼J1室

快捷留言
15121134013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合同纠纷

企业之间如何签订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算承揽合同吗?

添加时间:2023年11月14日 来源: 上海建筑合同纠纷律师 浏览:366
[导读]:   张健律师,上海建筑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

  张健,上海建筑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企业之间如何签订技术合同?

一般情况下,一份完整的技术合同应当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合同条款,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部分是工作说明书,详细说明技术合同所涉及的技术项目的范围及实施方法、实施的过程、进度以及验收方法等等,在此工作说明书中应当将项目实施过程拆分成若干阶段,详细描述每一阶段的目标、合同双方的、完成本阶段工作的标准以及本阶段应当提交的提交件。

技术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很多人不重视这一条款,以为这只是多此一举。事实上,技术合同中往往会涉及很多专有名词和技术术语需要说明,另外还会涉及到一些通用名词需要界定,若不做界定,就容易引起歧义。

2.项目名称、内容、范围和要求。此条似乎比较简单,其实不然,尤其是技术功能及相关具体要求的描述必须精确、详细、具体,没有歧义。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对于技术风险较小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完成的总进度和每一阶段完成的进度,并直接与违约相联系。对于技术风险较大的项目也应当有相应的时间要求,这样在约定的时间里若不能完成相应的技术开发工作,双方可以重新评估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如何变更履行。

4.双方的权利义务。除约定双方的主权利义务外,还应当约定双方如何相互配合,如何对对方的工作等。通常应当指定项目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5.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保密条款是技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保密义务也应当是双方的,而不是单方的。保密条款应当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进行定义,应当约定保密义务的范围、方法、保密处理程序、保密期限以及失密救济等内容。

6.风险的承担。技术开发合同必备条款,应当区分技术能力和技术风险,明确约定风险的承担以及控制风险的措施。

7.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这是直接关系到受托方利益的条款,需要谨慎约定。一般应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对于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也要明确约定。对于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约定提成支付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8.验收标准和方法。一般应根据技术特点约定分阶段验收、试运行以及相应的技术服务。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违约应当具体明确,不要只是简单约定承担违约或者赔偿经济损失。通常应当约定延迟支付、延迟交付、不能交付等违约,计算方法一定要有可操作性。

10.解决争议的方法。除协商、调解外,有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可供选择,各有利弊。

以上为签订技术合同应当包含的必备条款,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在签订技术合同时一定要多加注意。

技术合同算承揽合同吗?

一、技术合同算承揽合同吗

技术合同不算承揽合同。技术合同与承揽合同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技术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

二、承揽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但是如果经过定做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揽人还是要负责的人。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7.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主体。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虽然技术合同和承揽合同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但二者也存在一定的共性,如技术合同与承揽合同均为双务合同及有偿合同。

张健-上海建筑合同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 文章来源:上海建筑合同纠纷律师
  • 作者:张健[上海-上海]
  • 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
  •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5121134013

全国服务热线

15121134013
张健律师微信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